实践中运用实际履行应注意的问题是什么?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5-08-04 16:25) 点击:382 |
实践中运用实际履行应注意的问题是什么? 1、实际履行与损害赔偿 实践中可能会遇到这种情况,履约方选择要求违约方实际履行,但违约方实际履行后,履约方的损失仍然不能得到弥补,履约方仍然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这符合法律的基本原则,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利益,切实地惩罚违约当事人,以此维护交易安全与交易秩序。《合同法》第112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实际履行与违约金 违约金依据其性质可以分为惩罚性违约金和赔偿性违约金。赔偿性违约金相当于债务履行的替代,请求违约金后,就不能够再请求实际履行或者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而根据《合同法》第l14条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这即是惩罚性违约金,惩罚性违约金可以与实际履行责任并用。如违约金不具有惩罚性。仅具有赔偿性的违约金不能与实际履行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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