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赵琴茹
赵琴茹律师
河北 石家庄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赵琴茹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离婚案件中不存在反诉制度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5-10-09 15:06)    点击:264

离婚案件中不存在反诉制度

  离婚案件的被告在答辩状中或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方面请求的,不构成反诉,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被告明确其诉讼请求,对该诉讼请求应当合并审理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通知被告预交诉讼费用。

  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新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增加分割该财产的诉讼请求,对该增加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用。

  离婚案件的被告作为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不构成反诉,但对该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用。

  通常离婚案件的被告可以于举证期限内提交的答辩状中提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方面请求的,人民法院会要求被告明确其请求,缴纳诉讼费用之后,合并审理。实际上,这些就是通常意义的反诉。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赵琴茹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医疗事故  损害赔偿  刑事辩护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赵琴茹律师,赵琴茹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赵琴茹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4000100148,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赵琴茹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石家庄律师 | 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赵琴茹律师主页,您是第36625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