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赵琴茹
赵琴茹律师
河北 石家庄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赵琴茹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什么情形下保险责任会免除?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6-04-20 16:35)    点击:168

什么情形下保险责任会免除?

法定免责事由是指《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人责任免除事项,具体涉及以下几方面:

1)违反告知义务

因为投保人违反告知业务得以解除保险合同而责任免除。保险法第16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给付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给付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2)保险欺诈

因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诈得以解除保险合同而责任免除。保险法第27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见下述)另有规定外,也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所列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3)故意行为

投保人或者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费,保险人应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4)自杀行为

保险法第65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5)犯罪行为:

保险法第66条明文规定: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赵琴茹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医疗事故  损害赔偿  刑事辩护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赵琴茹律师,赵琴茹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赵琴茹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4000100148,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赵琴茹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石家庄律师 | 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赵琴茹律师主页,您是第36622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