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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形式的合同效力是怎样的?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6-04-26 16:26)    点击:195

口头形式的合同效力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三条规定: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意味着非即时清结的口头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其第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即认可了非即时清结情况下口头合同的有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于1999101日生效,而原被告的口头合同签订于19991月,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呢?若有,则该口头合同有效;若无,则该口头合同无效。一般而言,当新旧法律冲突时,对新法生效前的行为的处理应贯彻从旧兼从轻(宽)的原则,即一般情况下适用旧法的规定,而新法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较宽时,则适用新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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