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集病历资料的途径方法不当会导致的鉴定失误吗?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6-04-27 16:29) 点击:227 |
收集病历资料的途径方法不当会导致的鉴定失误吗? 进行法医学鉴定前,收集鉴定对象相关病历资料,是相当重要的一项基础工作。正常的收集途径和方法,应当是由鉴定人会同案件承办人,一道去医疗单位收集。在一些单位,常是由不具备医学和法医学知识的承办人去做这项工作,或者直接从鉴定对象及亲属以及案件当事人手中收集。这样做的结果,会导致两种不良后果,前者增加承办人的工作难度,由因承办人不具备相应知识致使收集资料不全面;后者不仅违反办案程序而且可能因鉴定对象的亲属以及其他案件当事人提供虚假的病历资料导致鉴定错误。如我们在审查一抢劫案犯时,其父提供了某市司法精神病鉴定权威签发的该被告患有“中度精神发育不全”的医疗证明。虽经审查系伪造,但是,造成该案不能如期移送起诉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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